公开公告

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通知

日期:2010-05-17 浏览:15694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这一重大决策对于加快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和锻炼成才,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征集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等全日制公办或民办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

上述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不包括在高校应届毕业生范围之内。

征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对象的政治、体格和年龄条件

征集对象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109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91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23岁,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的基本条件,由每年的征兵命令及相关文件明确。

三、预征工作程序

学院保卫处配合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开展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预征对象确定应在6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 5月4—24日学生本人向学院保卫处报名。

252526日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填写《预征登记表》时,“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要注明:“本人是(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学习成绩合格,具备毕业资格。”

四、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1.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3.学院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入伍时按规定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代偿申请表》)。被批准入伍的,《补偿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由其学院保卫处留存。第二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有关办法,作为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附: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50问(另发)

保卫处

姜健

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