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
第一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的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三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换算关系为:优[90—100],良[80—90),中[70—80),及格[60—70),不及格[0—60)。
第四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
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有难度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以便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现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题。
第五条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试题一律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并经教研室、系(院)主管领导审批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文印室印刷,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对未能按要求提交试题的单位,要给予 全校通报。命题的同时,应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文印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倒在垃圾桶里。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将印制好的试卷密封分装后放在保密室里锁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前取出试卷。
第二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八条 教师对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有条件的课程(两名和两名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的),可实行集体评卷制度。教师阅卷一律用红色签字笔批阅,采用统一扣分方式(小项减分,大项加分)。
第九条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载,60分以上(含60分)为成绩合格。考试课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原则上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其中平时成绩可依据学生平时听课情况、期中考试、平时测验、作业情况、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方面的成绩综合评定。无故未参加期中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期中成绩按“缺考”纪录,以“零”分核算。
考查课成绩根据学生日常听课、作业、平时测验、实验、课程总结等按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上机考试、大作业等形式。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主要是心、肝、肺等疾病)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医院诊断,由班主任、系(院)及体育教研室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上体疗课。经教师考核合格后,参加体疗课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记为“60”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报告。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有不正态分布,系(院)主管领导应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分析报告。若命题符合基本要求,而评分有过松或过严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一式二份填入《学生单科成绩登记表》并签名,及格用黑色碳素笔、不及格用红色碳素笔登分。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好并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系(院),系(院)收齐成绩汇总后把其中一份交教务处,评卷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误差的差错。评定完毕的期末考试试卷由各系(院)按规定装订并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系(院)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系(院)办公室提出,经同意后,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系(院)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办理缓考手续在其课程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注明“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
第三章 考核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校集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听力考试时间一般为40—6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统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其余课程由系(院)安排。各系(院)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把期末考试安排按要求送教务处,考试1周前由系(院)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以书面向系(院)办公室申请(因病要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的,应及时通知所在系(院),并在事后3天内及时补交相关证明,方可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如果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被视作旷考,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计,按零分核算,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毕业补考。补考和期中考试不办理缓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一、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四分之一者;
三、未完成实验、实训和实习报告60%者;
四、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二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院),由系(院)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通知由各系(院)负责发给学生,补考工作由系(院)按教务处要求统一安排。
一、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按校历安排进行。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随下一级补作或结业。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评判好并送交学生所在系(院),各系(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将补考成绩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八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监考人员按规定安排座位。考生须对号入座。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均须配备一定的监考人员。每个标准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考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无故缺考者作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闭卷考试中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BP机、对讲机、手提电话)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计算器经监考人员宣布后才能使用,但不准互相借用。开卷考试允许学生查阅自己的教材、笔记等资料,但不允许交头接耳、传阅教材、笔记、试卷等相关资料,要求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必须在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向学生宣读《北京培黎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
考试前应检查考场,要求考生除教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外,所带物品都应集中放置。
要求考生按照准考证对号入座,学生证要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替考。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真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如遇偶发事件按照《北京培黎职业学院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现违规考生时,依据第七章学生考核违规处理相关条款对违规有据者进行处理,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并将情况填入《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违规情况说明书》,令其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应立即将实情向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院)报告,有义务配合相应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准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收回的试卷要清点并按照学生证号的顺序由小到大排列。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三十条 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学院、教务处、系(院)各级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期间,成立以学院领导为首的巡视小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北京培黎职业学院考场巡视纪录单》,并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评选出若干个考试工作先进的教学单位,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学生考核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中的考核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考核或者学校各项考核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规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违规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一节 违规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三十七条 违规处分包括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系 (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解除察看,解除察看不是撤销处分;察看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规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违规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规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规的,或者因过失违规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规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规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四十三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二、赔偿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一部分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不按规定出示考试证件(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的;
二、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 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 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将答卷移近相邻考生未造成作弊事实的;
十一、考试中试图利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递、接收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二、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工具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分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参加学期补考资格。若为学期补考时作弊者,取消毕业补考的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部分 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考试开始后,闭卷考试中被发现身上、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不论观看与否);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等考试资料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传递或接受答卷、试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 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的;
五、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 考试过程中相互交换试卷,或者相互核对试卷的;
十、 通过仿照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二、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规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
十三、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以及利用信息存储工具预先存储并在考试中偷看或者偷听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四、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五、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六、 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十七、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作弊行为的处分
考生有上述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当即终止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并报教务处备案,取消其学期补考资格。若在学期补考时作弊,取消其毕业前补考资格。若在毕业前补考作弊的,则取消其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资格。
考生有上述一至六项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过处分;有七至十二项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上述十三至十六项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使用和伪造证件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再犯者、留校察看期间作弊者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均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因作弊获得的成绩、取得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由证书颁发机关或学院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收回。
考生作弊,不论其情节与本人态度如何,该门课程成绩均“无效”,以“作弊”记载,按“零”分核算,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节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分程序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处理考核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终止其考试,按要求在《考场记录单》上登记考生姓名、学号,同时填写《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违规情况说明》,要 求考生写明违规事实并签字,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若考生拒绝写明情况及签字,由监考教师写明情况,两位监考教师同时签字证明,同样可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作弊材料、工具、考场记录及《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违规情况说明书》一并交教务处。
第五十条 发现学生违规事件后,教务处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院),由学生所在系(院)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对谈话内容进行记录后请当事人签字。由系(院)向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填写《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建议书》,并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和本人认识。
第五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在接到《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违规说明书》、处理建议书、学生检查、谈话记录后根据考试工作人员的报告及系里意见,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分决定书》,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被处理人送达。
第五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院)主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任配合班主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按程序由系(院)给予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系(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留校察看由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因考核违规受处分学生出具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起草,编号,加盖学院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五十六条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所在系(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规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院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退回其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宜。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十三条 学生违规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统一由教务处整理保存在文书档案中。
第八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纪。
(一) 包庇学生作弊行为的;
(二)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合分误差的;
(六)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处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纪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违纪行为之一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过、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认定为作弊:
(一)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各类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卷及其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五)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八)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九)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二.作弊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应取消其今后参加考试工作的资格,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各类考试出现的大规模作弊(同一考场多人代考或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卷的)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学院将视其考试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考试规定在保密期限内造成各类考试试题丢失,泄密,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在对考试违规的考试工作者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机会。学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六十八条 对其他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行为,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20日起开始试行。我院原有相关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