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组织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

日期:2018-05-21 浏览:113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是在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校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活动的学生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我校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活动。
第三条 本会任务是保证我校各学生社团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各项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践,旨在活跃学术气氛、繁荣校园文化、促进专业学习、为培养"四有"新人广开成才渠道。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社团,繁荣校园社团文化"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受校团委的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
(一) 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社团联合会的整体工作。
(二) 执行主席:由选举产生,负责社团联合会日常事务。
(三)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在甲级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理事由各社团负责人组成。理事会负责组织、商议社团联合会重大事务。
(四) 办公室:
(1) 负责对各社团组织成员的管理工作;
(2) 负责各社团的注册和考核工作;
(3) 负责资料的收集、归纳、整理,以及财物经费的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初审工作,同时在学期末对各社团的财务进行检查,并负责网页的维护。
(4)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大型宣传工作,并协助各社团的宣传组织活动。
(5)负责本会及各社团的对外交流与联系,协调各社团的关系以及与校外有关社团的联系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制,凡取得本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
的专本科生、高职生、均可参加各社团组织。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监督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四)对侵害社员权利的行为,有权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和申诉。
(五)有通过合理程序退出社团的权利。
(六)有获得本社团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服从社团管理。
(二)对社团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在社团联合会领导下努力完成工作。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应接受本会的批评和处罚。错误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本会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并开除会籍。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应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召开应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况;
(一)由主席提议并组织召开。
(二)主席团提议并由主席组织召开。
(三)理事会2/3成员提议,并由主席组织召开。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是学生业余文化活动的一种形式,正常健康的社团活动应受到保护与支持。全校各级各类社团将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协调管理下独立进行活动。
(一)学生社团不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活动。
(二)学生社团不能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三)各社团对外交流的某些活动,如与校外社团联合活动以及接受社会资助等行为,必须提前报社团联合会,并报有关老师批准。
(四)各社团会员凭会员证参加本会活动。社团活动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有冲突和影响课业。各社团必须保障会员权利,组织会员履行义务。
(五)各社团,特别是文学类社团有关刊物的出版必须由社团联合会备案,并上报校团委审批,未经批准的刊物一律不准私自出版。校级社团开展活动或社团组织的跨校性活动,必须提前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的档案资料管理
(一)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到社团联合会注册。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动解散,不得继续开展活动。
(二)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并于开学后三周内提交社团联合会。
(三)各社团每次举办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工作做出总结报告,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四)各社团负责人在开学两周内应将负责人登记表和会员资料调查表交社团联合会。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工作计划统一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场地。各社团在使用资金时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节约开支。社团活动经费采取自筹经费或社团联合会以奖励的形式给与经费支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必须用于开展社团正常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二)社团组织大型活动所需经费必须递交经费预算报告,并报社团联合会审核。
(三)经由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销的经费开支必须出示印有校团委公章的收据,并由两个以上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社团内部自筹经费必须遵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
(五)每学期末各社团必须上交财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票据。
                         第五章成立与取缔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类、科技类、公益类、文学类、体育类、文艺类其他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社团的建立。校内由学生组成的各类社团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校级社团的成立报社团联合会审核,须提出申请报告及章程。
第十七条 社团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社团名称要能融入学校氛围;
(四)社团名称应符合时代发展需要;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社团发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社团成立可行性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跨校性社团原则上不准成立,但可参加市学联批准的全市性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注册的社团,学院不予承认,其举办的任何活动均应视为非法。
第二十条 各社团原则上服从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遵守《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明确社团名称和负责人,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社团应确保会员的权利和利益,有计划的定期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按照社团组织规模由大到小分A、B、C三类,在学期末根据其综合业绩依次评为甲、乙、丙三级,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或社团成员为学校争得市级以上荣誉者,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进行核实并报请校团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名称变更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请校团委审批;社团性质改变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请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取缔原则上应由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本章程宗旨、性质相违背,情节严重者;
(二)在学院内部及校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四)不服从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管理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八)其他应当取缔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社团组织机构瘫痪或组织内部问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停止其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审议重新改选,由该社团会员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制定章程时不得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