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日期:2008-05-21 浏览:1331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园的良好形象,学校各级领导、班主任、宿管老师及全校教职工均应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共建文明、整洁、优质、安全、和谐校园。学生应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尊敬师长。

第二条  学生在校园应举止得体,着装大方,不能穿奇装异服、留怪发型,不能在校园、教室和集体活动场所穿拖鞋,不得坦胸露怀。男、女交往要文明大方,不得勾肩搭背、搂搂抱抱,要自尊自爱。教学楼、食堂内、宿舍内禁止吸烟。不得在校园内边走边吸烟。

第三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积极配合,从自己做起,模范遵守各项规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当爱护校园设施,树立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可耻的好风尚,保护各项设备完好。学校各项设施都实行责任制,由专人管理,损坏设备要照价赔偿。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学生外出要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民警指挥,防止发生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处理,必要时学校可以协助,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当主动下车。

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按照《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我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

一、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二、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造谣、诬蔑、攻击学校、老师、学生和其他人;

三、不得传播淫秽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出入制度是做好安全防范的重要一环,因此从事门卫值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悉并掌握学校的门卫管理制度,熟记匪警、火警、急救及学校保卫处等有关电话。

二、对进入校门的人员要严格验证,证件符合入校规定的放行,对来访人员一律按照门卫管理规定实行会客登记制度,对小商小贩等闲人员一律禁止入校。

三、对携物外出人员要严格执行携物外出检查制度,凡无出门手续或手续与物品不符的,门卫工作人员要扣留车辆和物品,交保卫处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四、非本校车辆进校门一律停车检查;骑自行车人员进校门自觉下车。机动车和自行车都腰按规定的停车位停放。

五、对出入校门的机动车辆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制度,疏导出入校门的机动车辆,确保公安、消防、救护、邮政等特勤机动车辆和行人畅通。

六、对发生在校门周边的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火警电话:119   匪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保卫处电话  6295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