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日期:2008-05-21 浏览:13277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和违反学院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章、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考虑到学生的认错态度,确定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院)主任批准,报学院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系(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留校察看由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住宿违纪,由宿管老师与有关班主任配合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系(院)或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留、判刑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或《宿舍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社会治安或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

9、收听、收看、制作、销售、复制、重组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等物品情节严重的;

10、伪造本院颁发的证件及各类有价证券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11、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12、不服从宿管老师管理,留宿异性或串异性宿舍住宿的;

13、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门卫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的;

14、偷窃他人钱物,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或《宿舍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2、参与打架斗殴或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构成打架事实、后果比较严重的;

3、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在校期间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6、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规定,违反宿舍不准点蜡烛和使用明火规定情节严重的;

7、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8、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留校察看期满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

2、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影响校园和宿舍正常秩序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

3、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除要求其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

4、使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5、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住宿规定,不服从教育和纠正的;

2、不服从领导,扰乱学院和宿舍正常秩序的,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老师纠正不改的;

3、违反规定在宿舍饮酒的;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

5、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者;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7、在学院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或宿舍内违章张贴、乱涂乱画者;

8、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或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9、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10、扰乱课堂、食堂、宿舍、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改正者;

11、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

12、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七)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故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和住宿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未经批准,擅自留住非本宿舍人员者;

3、在教学楼、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正者;

4、在课堂、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赃物,经劝告不改者;

5、不执行学院门卫管理规定,不服从门卫劝告情节较轻者;

6、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对学生的处分应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学生违纪须有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材料、被侵害人检举材料、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和事实经过、司法机关相关材料等。

(八)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高职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九)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系(院)重新研究决定。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交申诉书的,学院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交的申诉。

(十二)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