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工作

关于修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5-01-09 浏览:8949

5pt">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保证高职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以及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此认定是高职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依据,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的原则。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的9月中旬开始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系团总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及参照依据

第八条  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具体情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困难”三档。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生活极度贫困,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重病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二)父母一方失业下岗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老、弱、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者人口达3人以上,经济负担重;

(四)其它贫困家庭,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460/月。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二)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

(三)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难以负担学生费用;

(四)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五)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力;

(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七)父母双方失业下岗或主要经济创收成员下岗的家庭;

(八)家庭成员老、弱、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者达4人以上,经济负担重,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580/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出据的证明材料: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贫困家庭证明或县、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等证明家庭贫困的文字材料;

(二)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①军、烈家属证明,②伤残、重大疾病医院证明,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的民政部门证明,④兄弟姐妹大、中学生证明,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品质不良者;

(二)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四)有其它高消费行为者,如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等。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各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出具由家长签字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年9月初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各系。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

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各系审核

(一)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本系“拟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认困难档次。

(二)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汇总,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类型。审批结果由学生工作处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集中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统一存档。

第二十条   本认定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