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工作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日期:2019-12-16 浏览:12514

 

培黎院发〔2019〕10号

 

关于《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系:

    现将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2019 年12月16日  

 

主题词: 国家奖学金 助学金 实施细则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鼓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所有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给我院的经费总额为依据执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4500元,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2800元,每人每月28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10%(含

10%);

(六)  担任共青团、学生会、社团和班级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组织管理及创新能力;

(七)  在同等条件下,评奖年度内获得学院及以上各项表彰或者

取得某方面突出成绩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所学各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成绩;

(五)  被认定为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七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五)  被认定为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比:

(一)在校期间受到学院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经常旷课者;

(三)严重违反《学生手册》管理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在校高职生人数及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的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并将名额下达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要按照由下至上,逐级评议的形式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系初步审核、学院审定四级认定机制原则。

第十三条  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班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填写《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并上报候选人到所在系。

第十四条  各系在10月中旬完成具体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提交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将全院初选名单汇总后公示五个工作日,并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拟受资助学生申请表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以教育部批复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于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统一办理的银行卡账户中。

第十八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参加评选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有效监督,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获奖励、资助资格,并追回奖励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保证高职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以及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此认定是高职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依据,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准确全面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开始进行,9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为组长、系团总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及参照依据

第八条  学院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两档。

第九条  学院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

(一)  民政、农业农村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京外扶贫办

等部门管理的学生群体,主要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等。

   (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1.  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  地区因素。主要指生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  突发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等情况。

4.  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  其他。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品质不良者;

(二)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四)其它高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四级认定工作机制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将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到各系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

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系审核

(一)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本系“拟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认困难档次。

(二)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汇总,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类型。审批结果由学生工作处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集中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统一存档。

第十七条   本认定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