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师工作基本规范(修订)

日期:2018-11-13 浏览:55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明确学院、系和教师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应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科研水平,使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现行教学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务处是负责学院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各系是学院直属教学单位,直接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院和各系要为教师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同时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与监督。

第三条  教师工作包括教学工作、辅导与服务工作、产学合作与研究工作以及育人工作等四部分。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的专职教师,外聘教师依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外聘授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教师基本要求及职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教师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紧跟时代,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教学、推动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不能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能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不能组织或参与邪教、赌博、传销和迷信等活动,不能组织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不能组织或参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集会、游行活动;不能通过罢课、罢教或变相罢课、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能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荣誉、学历、教研科研及各级各类评选、考核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七条  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恳敬业,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主动承担工作任务,任何教师不得假借任何理由不承担或少承担工作任务。

不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接打手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不能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或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不能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不按时备课、上课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八条  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应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不能侮辱、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能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能对学生实施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九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应当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和魅力,言传身教。教师应努力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积极承担教育工作任务,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熟悉授课班级的学生,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主动参加班级活动,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严禁教学中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对学习困难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不能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言论,不能用对学生成长具有消极作用的思想和言论教育学生。

    第十条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不能出现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言语粗鲁、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不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能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吃请和财物(包括电子红包、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不能要求学生和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谋私利;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协助中介机构有偿招生,或向任何机构泄露学生或学生家长信息。

    第十一条  终身学习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动力。教师应该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相关理论、行业动态与职场变化。自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进修及下企业实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实践技能。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

    不能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学习;不能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不能无故拒绝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二条  教师要具有较强的教学工作能力,熟悉教育与教学规律,明确教育目的,严谨治学,刻苦钻研。教师应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深刻理解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明了本学科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把握对理论、实训(验)、技能训练的要求;能根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写、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教学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是教师工作的核心,也是评价考核教师的重要指标,包括课堂教学工作(理论A类、理论+实践B类、实践C类课程的讲授)和实践教学工作(课程实验、认知实习、实训、毕业综合实践的指导等)。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由各系具体组织实施,为确保教学工作高质、有序开展,各系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标准)的要求选派课程授课教师。学院专职教师每学期最低教学工作量为实际授课课时192学时(12学时/周),最高为288学时(18学时/周),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提高,但每学期最高不能超过320学时(20学时/周)。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开展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并按照教学大纲(标准)的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安排教学环节,选用或编写教材(讲义)、教学参考书以及实践教学指导书。

第四章   辅导与服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辅导与服务工作是学院专职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教师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指标之一。学院专职教师每学期除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还必须承担至少三项的学生学业辅导服务工作,积极参加专业服务、行政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辅导与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辅导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学生国家考试监考、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辅导、实习或就业辅导、专升本考试辅导、职业技能竞赛辅导、职业咨询辅导、学生活动辅导、体育竞赛辅导、社团建设辅导以及心理辅导等;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担任校内各项招生的考官、命题组成员,担任校外刊物的编审以及为企业、社会团体等提供技术支持或员工培训等服务;行政服务工作主要是指兼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行政职务;其他服务工作包括参加招生宣传、接待外校师生参访、参与高中、中职校升学宣讲、担任学院海外交流学生管理老师等。

第五章   产学合作与研究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产学合作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研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结果,是评价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院专职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参加两项教学研究、建设与改革工作,积极从事产学合作与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标准)、课程考核方法的制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新专业申报、老专业改造,实训(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研究与改革工作。教师必须参加教务处、系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遵守坐班规定(每周二、五下午),不得无故缺席。教师之间应相互听课,相互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探讨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十条  产学合作工作,是指教师参与企业在生产、培训、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教师要经常深入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行业的技术应用,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并开展、参与以下工作:与相关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建立与企业合作共用的校外实训基地;到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专业建设调研访谈;聘请企业专家到校讨论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年轻教师到企业挂职学习,与企业在产学研上的实质性项目合作等。

第二十一条  教师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是指教师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并用于指导教育教学实践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活动。教师应积极参与课题研究,主动参加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的申报,积极拓展横向课题;教师应主动与有关兄弟院校建立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参加各类高职教学研讨会和专业学术研讨会,及时把握学科最新动态;参加高职类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写,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六章  育人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书”和“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二者不可偏废。教师应为人师表,做到“身教”与“言教”的统一。教师不仅要重视传授知识、培训技能,而且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努力实现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教师育人工作包括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教学活动与学生管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积极、主动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师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熟悉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教师应善于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营造校园安定团结的和谐氛围;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将知识性、思想性和艺术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思想政治教育于课程教学中。

 

第七章  教师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教师工作考评是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考评的目的是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五条  教师工作考评,将依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及本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月、学期、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教学、辅导与服务、产学合作与研究、育人四部分工作的考评为主要内容,从教学活动实际出发,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效。

第二十六条  经考评,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且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其教书育人效果差的教师,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适合继续教学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表彰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实训(验)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根据其成绩向区、市、国家推优;教师工作考评结果,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范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教师工作基本规范由学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