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日期:2018-11-15 浏览:5483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考核办法,按照首都教育系统《关于开展2018年“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学习实践活动方案》(京教工[2018]14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学院全体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师德考核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各系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四、考核时间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五、考核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北京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师工作基本规范(修订)》。

    六、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教师填写《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表》(见附件1),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填写。

    2.部门考核。各系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听取同行、学生意见,结合个人自评、平时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照考核依据的要求,进行师德考核。

    3.学院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核师德考核结论。

    七、考核结论

    师德考核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同行公认,受到学生爱戴。优秀比例不超过各单位接受考核总人数的20%。

    “合格”:能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不能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者;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者;

3.在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中失职,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受到学校处分者;

4.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者;或在职称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者;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者;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有失教师身份的言行者;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八、结果使用

    1.对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和重要依据,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2.在晋级晋职、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的教师。

3.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未达到优秀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

4.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按学院院发〔2016〕3号《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5.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九、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