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组织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日期:2021-06-11 浏览:13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的领导,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部学生会和全院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团结全院广大同学,发挥广大同学与院党团组织、行政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以促进教学为中心,有组织、有目标、有领导的开展活动,丰富校园生活,为把同学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材而努力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2.充分发挥联结学院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院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系部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3.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系部之间的相互交流;增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籍的、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3.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5.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6.会员有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3.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在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结果应有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部按民主程序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校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非院、系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六条 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2.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资格委员会委员;

5.讨论代表提案,向学院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6.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

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1.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2.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3.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4.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2.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3.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协调各系部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系部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系部学生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接受所在系部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系部团组织

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系部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部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届。

第二十七条 系部学生会主席由系部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系部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系部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 系部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院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条 系部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部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系部学生会开展工作,系部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院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六章 班委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系党组

织和系部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部学生会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