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工作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21 浏览:100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当代青年学生树立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岗位意识和责任感意识,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解决就学困难的良好形式。积极倡导、正确引导和全面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是学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我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制度,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领导、部门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各部门配合勤工助学负责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勤助办),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制度,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安排和实施勤工助学活动,开发与建设勤工助学基地,管理和分配勤工助学资金,协调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助办负责组织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提出教育和处理措施。

第九条 勤助办成员由学生组成,在学生资助中心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勤助办成员享有我院学生干部身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只针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9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所需勤工助学岗位报本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需求汇总至勤助办。

第十四条 勤助办根据各部门需求对参加学生进行统一调配、安排上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与用人单位和勤助办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的支付原则上不低于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的酬金可参照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9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临时性校内勤工助学岗劳动报酬的支付在工作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汇总至勤助办,勤助办制作相关凭据报销后发放给学生本人。固定校内勤工助学岗劳动报酬的支付按月进行,支付办法按前者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勤助办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助办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助办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勤助办确认用人单位资质安全、用工条件后,进行宣传招聘及初步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围绕保障学生权益、完成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勤助办可协调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同时,用人单位需根据岗位性质、用工时间等支付一定的岗位介绍、管理与培训费用给勤助办。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勤助办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助办必须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助办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所订立的用工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