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组织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日期:2018-05-21 浏览:116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愿自发组织参加,为学校和同学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受院团委的领导,由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二条 社团联合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各社团开展工作,使其在丰富我院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发挥学生特长,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建立高层次的学院文化方面发挥作用,努力为大学生成才创造条件。

第三条 社团发展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督促、引导、扶持、协作、进步”的原则,为有特长且学有余力的同学提供一个充分发挥和培养才能的场所,培养同学们领导能力、挫折容忍度、自信心、创造力、人际关系交往能力。

第四条 凡我院各社团,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祖国、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注销

第五条 学院各学生社团均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管理,负责社团具体的协调领导工作。

第六条 凡有志与创办社团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在校注册学生,应首先按所属类型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社团类型包括:

(一)、学术类   

(二)、文艺类  

(三)、体育类  

(四)、文学类  

(五)、公益类

(六)、科技类  

(七)、其他类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注:名称应健康向上)

(二)、有明确的活动目的、范围、形式和会员入会条件;

(三)、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条例;

(四)、社团发起时人数应该在5人以上;

(五)、负责人详细情况说明;

(六)、经本人所在系(院)同意,并需指定指导老师。

具备上述条件,社团联合会方可考虑审批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由院团委评估,经所属系(院)同意并指定辅导老师后,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未经登记将被视为非法社团而被取缔。

(一)、社团申报一个月内拟订社团章程及草案召开成立大会并在社团联合会登记。

(二)、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社址(活动地点)、组织机构、经费及财务处理办法,社团负责人及干部产生和任免程序,主要负责人和成员名单。

(三)、各社团负责人任命期为一个学期或一年,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中途更换。

第九条 注册。各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三周内到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办理学年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再进行任何社团活动,并视为自动撤消。注册同时上报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全体社团成员名单。

第十条 更名。社团需要更名时,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同意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方可用新的名称展开活动。

第十一条 撤消。

(一)、经社团申请,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撤消。

(二)、任一学期不办理注册手续的社团,自动撤消。

(三)、社团组织活动不力,不听从社团联合会安排,社团联合会有权宣布撤消,并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社团,经院团委研究后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 退团。本人申请,由社团批准退团,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成员

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严格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本人所在社团组织活动的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所在社团管理事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力;以及提请社团联合会帮助予以改进的权力。
    第十六条 社团不允许私自招纳新成员,需经社团联合会同意才能招新。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至所在社团指定处进行免费登记注册,否则视为自动退社,丧失该社团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力。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开展活动,均需经院团委同意。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院教学等发生冲突。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上交活动计划书,包括活动名称、形式、规模、经费预算等内容。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对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十三条 对思想上有创意,形式上有特色,工作中有成绩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末予以表彰,并在经费、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思想内容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社团联合会领导帮助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令其解散。
    第二十五条 对组织机构涣散或因组织内部各种问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将暂停其工作,并帮助其进行整顿。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须有本社的详细档案,包括:社团成员、各项计划、每次活动的工作记录、会议记录及财务的收支记录。

第二十七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院指定的大型活动和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竞赛并经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批准的以外,社团成员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准请假,因参加社团活动擅自不上课者,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以任何方式为校外任何经营性单位进行宣传和介绍,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并停止其一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与外校任何团体签署协议,接受赞助,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的责任。并停止其一切活动。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三十条 社团主要干部由社团内部选举产生,替任社团负责人由原负责人召集全体成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公开选举产生。到会成员须占合法注册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并由社团联合会选派监票人一名,其他院级社团负责人二名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票数过半且经本人所在系(院)批准,交社团联合会考察合格后予以任命。考察期间该社如有占合法注册成员人数15%及以上成员提出异议,可附理由充分的书面报告并要求重新推选。新成立社团,由发起人担任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素质,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第三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向新负责人发任命书,正式确认其资格,并于每学期注册工作结束后统一召开负责人大会。
    第三十三条 社团干部应积极开展工作,认真执行纪律,贯彻社团联合会工作安排。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有权予以罢免,并撤消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应对本社团的工作成绩、成员表现、活动经费和社团物品等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负责人职责:起草本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召集本社团例会;负责保护举办活动场地及设施、器材;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本社存在问题并予以解决;认真完成社团联合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章 经费和活动场地
    第三十六条 社团可根据其性质、特点、规模向初入会者收取一定金额的会费,具体数目需经由社团联合会认可后收取,原则上每学期每人不得超过20元。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交纳会费,社团必须同时开具社团联合会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收缴会费的全部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作为各社团开展活动的基础经费。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经费的使用需有明确规定,由专人负责,并有负责人和经手人的签名。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及会费的标准,需在每学期末向社团联合会汇报,接受其检查,并在社团内部公开使用情况(需附有效凭证)。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实行由社团自行解决和社团联合会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中认真遵守学院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日常活动,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严禁用社团经费给个人发福利或组织非工作性聚会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系(院)不允许成立跨系(院)社团。成立系(院) 学生社团由系(院)团总支按以上办法执行,成立后报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末主持对各社团工作的考核评定。考评结果与德智体综合评测挂勾。
    第四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享有对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社团必须有专门的指导老师,指导社团的工作,如需聘请校外顾问或指导老师,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批准。